保险责任
本保险责任包括基本保障和特别保障两部分,在投保基本保障部分的基础上,投保人可选择投保特别保障。
2.1.1 基本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其注册学习、训练或授课的跆拳道馆内从事跆拳道运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1中第(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2.1.2 特别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其注册学习、训练或授课的跆拳道馆内从事跆拳道运动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或造成运动损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每次住院日数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每日住院生活津贴标准给付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保险人给付的住院津贴日数以60日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90日(含90日),视为一次住院治疗。
(2)被保险人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骨折、关节脱位、韧带断裂但未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跆拳道运动损伤类别及运动损伤津贴给付日数对应表》(简称《给付表二》)中运动损伤类别及伤害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日数乘以保单载明的每日运动损伤津贴标准给付运动损伤津贴。
(3)如果被保险人同时遭受《给付表二》所列两项以上(含两项)运动损伤时,保险人只给付较高一项的运动损伤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骨折、关节脱位、韧带断裂,并住院治疗的,可计算应得的住院津贴,并与按《给付表二》计算出的运动损伤金额进行比较,按金额高者赔付。
(4)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领取的运动损伤及住院津贴日数总和以180日为限。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在进行对抗性训练时,未按照中国跆拳道协会《跆拳道竞赛规则》要求佩戴护具;
(5)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6)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9)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10)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1)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2)恐怖袭击。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参加职业性的、竞技性的比赛期间;
(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